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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温俊斌律师
濮政〔201041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 号),为全面提升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结合濮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濮阳市人民政府文件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工作部署,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提高法律援助组织建设、物质保障、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和社会影响能力,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总体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实现应援尽援,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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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则。坚持法律援助无偿性原则;严格履行政府责任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与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省、市级财政保障与同级财政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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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目标。到2011 年,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全市总人口的35%以上;农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在乡镇即可申请并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城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民在平方公里范围内可申请并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在全市建立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质量大幅度提高。到 2015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水平基本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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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三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门槛不断降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司法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服能力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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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按照善于策划、广泛传播、持之以恒的要求,各新闻媒体、信息产业部门、网络管理机构要发挥主导示范作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基层的宣传力度。注重对目标群体如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工人、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传,在社区、企业、劳务市场、交通要道和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援助统一宣传标识,在农村利用墙体标语和宣传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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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服务。2010年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选择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在全市所有法院立案庭附近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证,对持证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办理突发性、群体性、信访涉法涉诉法律援助案件。确保“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畅通,提高咨询接待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设标准化法律援助接待室,设立无障碍通道,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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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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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团体维权工作的衔接;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实法律援助实施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事业进行捐助。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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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适时制定具体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
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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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健全和充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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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规定的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县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改革前水平,不得以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应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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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在省级财政、政法部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下,制定本地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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