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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02
发布日期:2011-03-20    作者:蒋彩侠律师

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未,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办案数量大幅增长,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是,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独列支或设置明细账,经费支出不够合理,执行办案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不严格等,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工作

  (三)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掌握法律援助经费的需求,充分考虑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案件数量、办案经费支出和补贴标准等因素,以及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经费的需求,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建设对经费的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要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办案业务成本开支和成本核算办法,细化各项预算支出标准,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编报。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或单列科目,实行单独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合理分配使用中央、地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在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司法行政部门办案(业务)费中,优先保障市县法律援助经费需求。要合理确定各项经费支出比例,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宣传、培训等方面的经费。要使用好业务装备经费,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车辆紧缺及办公等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六)严格管理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554号),严格按照办案专款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文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七)严格按标准发放办案补贴。严格执行各省(区、市)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认真履行办案补贴领取手续,及时、足额兑现办案补贴,严禁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建立科学含理的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办案经费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和支付办案补贴,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要将中央和地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和备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办案经费支出原则上地市一级不得低于50%,县区一级不得低于60%。

  四、进一步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九)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违法违规使用资金。对中央补助她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期限向财政部和司法部作出书面报告。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规定期限向财政部和司法部作出书面报告。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年度报告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效益情况。建立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各地应通过媒体或互联网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执行和支出效益等情况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年度考评。对管理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及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同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多的单位,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警示或通报。

  五、切实加强领导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备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援助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把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与执法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取得实效。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司法行政监察机构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工作,作为廉政建设和法律援助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贵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司法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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