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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3-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者们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讨论的热点集中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运营体制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对策等方面。

  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思路主要有五种:一种思路是主张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分级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种思路主张“全民所有,责权分担,收益共享”的全民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第三种思路是主张对国有企业产权进行重新界定,实行分级所有,国有资产可以形成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建立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组织,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和经营。第四种思路主张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为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经营机构,即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由它们行使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第五种思路主张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国有资产中心,充任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主体,逐步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的、专业性的、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网络。同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任国有资产产权经营主体,并采取委托管理和专业中介组织管理两种经营方式。

  有学者对“托管”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托管”有企业产权的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和国有企业的委托管理。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对扭亏增盈确有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委托主体混杂、“炒产权”、法律滞后等弊病和不足。因此,对托管不能一哄而上,要有组织有法可依地进行。

  组建和发展国有控股公司是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的一个热点。有学者认为,在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时要重视解决下列5个政策问题:(一)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问题;(二)国有控股公司内外双方产权关系的界定问题;(三)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与行业垄断的关系;(四)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与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五)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改革效益问题。有学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为国有、独资的特殊企业法人。其特殊性表现为设立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方式、法律依据的特殊性。控股公司在管理运营国有资产、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资产收益、筹资、融资和投资方面均有重要功能。

  依法治产要求有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体系。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体系由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产权基础管理法规、经营性资产管理法规、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法规、资源性资产管理法规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组成。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益引起人们重视。有学者提出应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追偿制度。还有学者提出如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对策:(一)加大政资分离、政企分离的改革力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系统;(二)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三)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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