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起纠纷
诉讼时效起纠纷
兄长大成故世后,弟弟小成凭着炒股的两份转账凭条向其儿子成某索取贷款6.15万元。法院认为,由于大成的股票均委托了小成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2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小成要求成某归还贷款的诉请的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兄长大成故世后,弟弟小成凭着炒股的两份转账凭条向其儿子成某索取贷款6.15万元。法院认为,由于大成的股票均委托了小成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2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小成要求成某归还贷款的诉请的一审判决。
小成与大成是兄弟。早在2000年7月17日,兄弟俩就签订了《证券交易授权委托书》,明确由小成代理大成办理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及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2001年3月15日,由小成签名后,在大成资金帐户内存入1500元,存款凭条上注明“内部转存”。2001年12月24日,由小成签名后,在大成的资金账户内又存入6万元,资金凭条上注明“内部转账存”。2007年1月9日,大成的儿子成某将父亲名下的股票1.2万多股出售,领取了现金4.39万余元。而大成已于2005年8月6日病故。
小成认为,存入大成资金帐户的61500元是自己出借的,且大成死后,其儿子继承了遗产,却未能归还,因此诉请成某归还借款61500元。
成某却认为,叔叔所陈述的均不是事实,其从未听父亲说起借款的情况,小成自大成死亡后至起诉从未主张过权利,因此他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小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为资金的转入有多种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且小成陈述大成的账户也由其操作的,而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借贷协议,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根据小成的申请,法院传唤了有关证人到庭作证,但对于证人的陈述,小成表示无异议;成某却表示不认可,并且认为证人是在聚会时听来的,并不是在现场。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成虽提供了两份转帐凭条,以证明将资金借给了大成,但由于大成的股票均委托小成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虽证人认为兄弟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人在陈述时明确表示没有亲临现场,而是事后听说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借款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小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大成有借款的意愿,因此小成以借贷关系来要求成某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至于成某提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大成的股票属于遗产,而该遗产被处分的时间为2007年1月,因此如果兄弟间存在资金上的问题,则小成完全可以在处分大成遗产时提出,因此小成提起主张的时效并未超过法律上的规定,故对于大成关于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成虽提供了两份转帐凭条,以证明将资金借给了大成,但由于大成的股票均委托小成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虽证人认为兄弟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人在陈述时明确表示没有亲临现场,而是事后听说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借款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小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大成有借款的意愿,因此小成以借贷关系来要求成某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至于成某提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大成的股票属于遗产,而该遗产被处分的时间为2007年1月,因此如果兄弟间存在资金上的问题,则小成完全可以在处分大成遗产时提出,因此小成提起主张的时效并未超过法律上的规定,故对于大成关于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相关法规]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