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较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这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规定为4年。相比国内同类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要长。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主要有如下两类:一是,如关于某类合同无单行法专门加以规定的,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即一般应为两年。下列情形为一年:1、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合同法已将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2、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二是,如果单行法对某类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适用该单行法的规定。其诉讼时效自然也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
(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3)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
(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起计算。
(5)如合同的标的为不作为的,其诉讼时效自合同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强制实际履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成立时起计算。
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竞合时,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也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