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成都市某社团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号
申请人:罗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侯区新希望路×号×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赵×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
委托代理人: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2014年4月28日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组成独任庭,于2014年6月27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及申请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2420.5元;2、支付加班费66275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440元;3、支付2013年度目标绩效奖金8891元;4、补缴2001年12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补缴2004年7月2013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的差额部分。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为规范本单位合同用工,需要对编制外的聘用人员进行清理,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应向其支付双倍赔偿金,仅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申请人不存在加班事实,应予以驳回;3、认可201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4、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2月解除,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度目标绩效奖金的诉求没有依据;5、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民事案件及劳动仲裁审理范围,且已超过1年的时效期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1年12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出纳工作,200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合同期满后,双方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自2004年7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3251元。2013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以“现因工作需要”为由向申请人出具《成都市××关于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进行了签收,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出具《关于解除与罗×劳动关系的证明》。申请人离职后,双方就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遂起争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以因工作需要为由从而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仲裁主张,符合《劳动合法》第87条的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4526元(3251元×13个月×2倍)。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就其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66275元的仲裁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故本委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201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9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440元的仲裁主张,本委予以部分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690元(3251元÷21.75天×9天×200%)。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6条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到2013年12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放其2013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2012年度被申请人发放目标绩效奖金的相关依据,被申请人仅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2月解除为由不向申请人支付目标绩效奖金,但又未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申请人参照2012年被申请人发放目标绩效奖金的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仲裁主张,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01年12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补缴2004年7月2013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的差额部分的仲裁主张,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社会保险费》第63条的规定,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6条、第27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4526元;
二、 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690元;
三、 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度目标绩效奖金8891元;
以上条款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
四、 驳回申请的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