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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遗嘱才有效力?
发布日期:2014-09-05    作者:赵剑律师
案情描述
被继承人解某与其妻孙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甲、女儿乙、儿子丙;解某、孙某无其他继承人。解某于2001520曰与国营第一二五厂签订了《国营第一二五厂职工住房买卖合同》,以19039元的价格从国营第一二五厂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静安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7. 18平方米),该房登记在解某名下。孙某于2011107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1618曰,解某书写自书遗嘱,在该遗嘱中,解某确认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X号为其于1998年参加本单位房改,儿子丙为其出资购买该房,其决定将该住房在其去世后由儿子丙一人继承。女儿甲、乙认为该遗嘱有字迹改动,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遂将丙诉至法院。
案情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 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名年、月、曰。本案诉争房屋为孙某、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解某生前于2011 618曰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处分了本案诉争房屋其遗嘱中就其份额的处理合法有效。故法院判定本案诉争房屋归丙所有,丙分别给付两原告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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