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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够分得部分遗产吗?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张静律师
,问:
  我是广州某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现在向你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所在街道有一个孤寡老人刘某,2007年她突然中风瘫痪,无人照顾。邻居王某平素与刘某关系很好,在刘某患病后主动看护,服侍照料,直至刘某去世。刘某留下一间房屋和一些家具,现在刘某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委会认为刘某的遗产应该分给王某一部分,请问这种情况下王某能分得刘某的一部分遗产吗?
  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王某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分得一部分遗产。刘某的娘家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没有刘某的遗嘱指定,又未尽过任何义务,无权主张继承。刘某的遗产分给王某后剩余的部分应该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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