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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孙新律师
  一、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范围:
   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下列两种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附:《继承法》第1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二、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1、可以分配的份额。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可以分配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附:《继承法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2、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1)其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2)遗产分割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未提出请求的,可以在遗产分割后2年内请求重新分割遗产。(3)遗产分割时明知权利受侵害且未提出请求的,遗产分割后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不予支持。
   【附:《继承法意见》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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