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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出资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孙新律师
        新公司法下,股东(发起人)可以自行决定出资金额、出资期限,无最低出资限额及首次出资金额的限制,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不对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可以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公司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确定较高,而公司经营过程不理想,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需理性谨慎的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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