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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轻处理。
发布日期:2014-08-28    作者:李光辉律师

2014年3月28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县高级中学学生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学生食堂对被告人刘××生产、销售的馒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从被告人刘××处提取的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330m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或等于100mg/kg。 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刘***家属通过亲戚找到我,接受委托后,根据刘***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写出律师意见书,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刘***被取保,到法院后,判决:被告人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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