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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2.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

(1)将“不符合卫生标准”修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将原来的倍比罚金修改为直接规定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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