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了解,2009年10月,原告父母以被告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青羊区琼楼路一套房屋,原告支付了购买此房所需的所有款项。原告接收此房后,便将该房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0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此屋系由父母(即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终身无权处理此房,无权变更、买卖此房”。但2013年10月以来,被告多次对外宣传此房是他个人财产,并企图卖掉此房。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在法庭上,被告二老之子辩称,该房屋的购房合同是自己签订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买房屋的所有款项均系原告出资支付,该房屋目前由被告居住。 法院认为,这套房屋是被告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人是被告,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及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购买房屋出资的问题,原告可另行起诉向被告主张。综上,法院驳回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王翠 本报记者 晨迪 来源: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