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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知道房屋违建部分要拆除还卖房,合同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张静律师
房屋过户仅一个月就被通知搭建部分属违章建筑而必须拆除,这让买房人王某很闹心。而更闹心的是卖方宋某在过户之前已经得知搭建房屋将被强行拆除的事实,还故意卖给王某。一怒之下,王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日前,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王某看中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实得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的欲出售房屋。即与卖方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仅隔了一个月,当地规划局就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此时王某才知道这套房屋中搭建的部分必须拆除,而拆除的通知在58日宋某就已经接到。王某认为,宋某故意隐瞒搭建房屋将被强制拆除的重大事实,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法庭上,宋某辩称,在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96平方米,并没有包括搭建的那一部分,因此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虽然宋某称其出卖的仅为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包括违章建筑,但宋某是明知其搭建的违章建筑很快将被拆除这一情况的,且该违章搭建房屋面积较大,能否长期使用显然是确定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属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宋某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据此,王某提出的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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