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2009年9月15日晚11时许,谢某与黄某相约于南平市延平区一美食园,谢某找朋友,黄某后因杨某挑衅而与其发生口角,杨某的同伴来帮腔,此时,谢某见状,走上前但被吴某用手推挤,黄某便抓起旁边桌上的一个瓷盘子朝他们扔去,吴某上前用拳头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爬起往大门外跑,吴某追出,谢某便掏出携带的弹簧刀也随后追出去。随后吴某追上黄某,二人扭打一起,谢某上前用弹簧刀捅刺吴某胸腹部,后又连续捅刺吴某头部,胸腹部,黄某则在边上用拳头殴打吴某背部。之后,二人逃离现场。当月17日凌晨,二人在莆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吴某系肺脏,上腔静脉,升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某父母诉求谢某黄某以及美食园业主郭某共同赔偿共计187524.4元。
郑建铭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吴某死亡的主要因素为谢某持刀捅刺吴某胸腹部头部而致其死亡,而黄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再者,事件起因为吴某口头挑衅滋事,其本身存在过错,况且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郑建铭律师的民事部分代理意见:首先,吴某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其次,吴某父母还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最后,吴某本身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郑建铭律师的意见,认为黄某为从犯且归案后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法院采纳了郑建铭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黄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75538.08元,谢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02152.32元,二人共计377690.4元,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