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杜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自首认罪态度从轻处罚死缓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杜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
裁判规则:
在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 关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亲属又代为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
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叶XX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其纠集上诉人等人携带凶器前去报 复被害人。叶XX持刀砍击被害人手臂、手掌各一刀,上诉人持刀猛刺被害人 左大腿一刀,被害人受多处刀伤,因左下肢股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诉人归案后主动交代该伤害是由其造成的事实,其亲属又代其履行了民事 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争议要点:
对本案上诉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受人纠集,结伙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上诉 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关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又代其履 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可对 上诉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须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