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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辩护,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终获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4-08-24    作者:郑建铭律师
200742610时许,汪某以提供性服务为由,将严某骗到南平市延平区胜利市场大楼306室,并叫严某脱下衣裤进入卫生间洗澡后,由“黄某”负责望风,黄某某进入房内将严某衣裤内的现金1400元和一部夏普90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窃取。随后,汪某假借帮严某拿干毛巾之机溜走。2007427下午15时许,谢某以提供性服务为由,将陈某骗到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52楼的一间房内已事先用布帘隔开的床上,并让陈某脱下衣裤放到布帘外的窗子上,随后便用洗洁精帮陈某清洗下身和手。此时友黄某某负责望风,“黄某”趁机进屋将陈某放在裤子内的现金1700元窃取。“黄某”与沛某,王某共谋后,雨200742723时许,由王某以提供性服务为由,将倪某骗到南平市延平区胜利市场大楼306室内,并让倪某脱光衣裤到卫生间洗澡后“黄某”趁机进屋将倪某放在裤子内的现金300元和一部诺基亚N70手机价值1800元人民币窃取后交给王某。2007428,“黄某”将谢某于2007427抢夺来的一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600元,销售给刘某,得赃款2300元人民币。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但“黄某”具有立功表现。郑建铭律师接受“黄某”委托后指出起诉书指控“黄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销售赃物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不能成立;“黄某”构成盗窃罪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又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认为,谢某“黄某”故意以语言,动作等方法将利用“色诱”盗窃财物的方法,经验传授给他人,且受传授人也照此方法实施犯罪,故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谢某黄某某“黄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盗取的方法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参与盗窃三起,数额6160元,故其构成盗窃罪;“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还构成销售赃物罪。最后,法院判决:“黄某”犯传说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罪合一,仅判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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