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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4-08-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丈夫王某和妻子陈某与2010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前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矛盾。更为严重的是,2011年12月,丈夫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半。王某入狱后,妻子陈某一直在娘家居住。今年8月20日,陈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陈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安排陈某到王某服刑的监狱进行了开庭审理,王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提出双方没有什么矛盾,主要是陈某与王某的父母关系并不好。但是,妻子陈某以王某犯罪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强烈要求离婚。
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件点评:
关于立案
  本案属于因被告被监禁而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案件,除需要提供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家庭财产权利凭证外,还需要提供《罪犯入监通知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告的暂住证或者证明暂住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判决
作为离婚案件,除了一方或双方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外,人民法院一般都做和好的工作或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又因一方犯罪被判刑入狱,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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