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在对完成本职、工作无影响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宋某又在其他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只要请三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公司发现宋某兼职的事情后认为,公司支付宋某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而宋某兼职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宋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宋某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宋某仍然继续兼职,公司据此解除了与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宋某认为自己兼职并没有对完成本工作造成影响,因此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兼职在对完成本工作无影响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本案中宋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虽然宋某的兼职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但是在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宋某仍然兼职,公司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合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有权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防范】
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承认有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将非常被动。
用人单位在适用本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劳动者兼职的证据。关于证明劳动者兼职的证据,可以是通过与劳动者谈话,劳动者自己承认;也可以是劳动者所兼职的公司的证明;也可以是其他可以证明劳动者兼职的证据等。
第二,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影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兼职行为提出改正要求是行使此项劳动合同解除权必不可少的程序。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适用这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改正时,必须保存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求劳动者改正,并且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四,企业应对这一规定的最好办法是,在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不允许员工兼职,将兼职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兼职,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