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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一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4-07-04    作者:王胜利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其与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情和开庭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河南省郑州发电设备厂、河南思达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思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思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河南思达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关系,这些事实已被原告提交的相关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法院生效判决书、收购协议等所认定,被告和原告原先的工作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且非原告的原因被安排到被告单位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贵院应结合这些事实依据依法认定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年限为23年。
二、被告未依法给原告足额发放医疗期工资,贵院应依法判决被告补发给原告应得的医疗期工资27456.24元。
今天的庭审已查明,原告自199091日参加工作,直至2013425日被告违法解除和原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参加工作23年之久,而在2012-2013年原告请病假期间,被告每月仅给原告200-300多元的工资,原告合计享受的医疗期也仅仅为8个多月,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等之规定,被告应依法补发给原告应得的医疗期工资27456.24元。
三、被告应依法支付由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040元。
被告不但未给原告足额发放医疗期工资,反而为了逃避责任,不顾原告还在医疗期的事实,违规解除了和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48条、87条之规定,由于被告违法解除和原告的劳动关系,应该依法支付给原告46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共计57040元。
四、被告应依法支付给原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2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8520元和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金124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4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之规定,被告由于未按正常程序解除和原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
五、被告应赔偿其由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享受不到的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3808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46条、第50条第(一)项、《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12223条之规定,由于被告在其把原告辞退后,未按规定协助原告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被告应赔偿由于其原因导致原告享受不到的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3808元。
    六、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明显存在诱导式发问,是别有用心的,其目的是居心叵测的,况且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严重违纪,甚至连一般违纪都够不上,被告纯粹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鸡蛋里挑骨头,说明白了其实就是看原告由于患病不能正常上班,在患病期间不能为被告做出贡献,就不顾原告为被告已贡献23年青春的事实,把原告视为累赘,故意找茬把仍处在医疗期内养病的原告违法辞退,毫无作为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与我国提倡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目标相违背,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被告违法解除了和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原告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让原告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原告代理人:王胜利
                           2014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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