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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与未毕业学生签订的培训协议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们公司每年会招收很多应届毕业生,但在招收前会与培训机构合作对他们进行专项培训。在培训时,公司会与这些还没有毕业的学生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约定:中途退出培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提前解约的,需要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请问:该协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或非试用期内主动离职,公司可否依据培训协议收取违约金?
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动部309号文)的规定,在校学生在法律上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协议,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民事协议只要是合格的双方主体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签订,而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 就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都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民事协议有法律效力,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是,学生毕业以后就符合劳动者的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就要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的调整。对于你们与在校学生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是部分有效。比如,约定中如因个人原因退出培训或者毕业以后不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向这些学生收取违约金。但是,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后提前解约的,或在试用期内辞职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一般是不支持的。因为,试用期的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能约定违约责任。而过了试用期后,员工辞职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对员工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贵公司对在校学生的这种培训,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岗前培训,而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将要上岗的员工的必要技术培训,一般不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因此,也不能约定违约金。
                                    ——转载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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