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使用伪造的人民警察制服、工作证件等,冒充某派出所所长与网友张某(女)交往,并取得张某的信任。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谎称,其利用警察身份与他人合伙经营塑料厂,且该厂经费不足,需要张某资助,并表示愿意与张某结婚后共同经营。张某信以为真,先后四次交给李某现金共计21万元。2011年3月1日,张某到某派出所欲找李某讨要欠款时发现被骗,随即报案。李某到案后坚称与张某系经济纠纷,经查证,李某也一直担任塑料厂法人代表,确有经营行为。
李某使用伪造的人民警察制服、工作证件等冒充警察身份,并与张某交往取得信任,这种行为构成了招摇撞骗罪。李某使用假冒身份在与张某交往期间,通过许以张某婚后共同经营塑料厂,骗取张某钱财,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利用冒充警察的虚假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在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情形下,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