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对支付报酬请求权有什么样的影响
原告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关于电影贴片广告播放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52个城市322家影院为被告投放5万场广告,每场费用49.5元。原告必须在约定的城市和影院(以附件影院明细为准)发布贴片广告。若贴片广告实际放映场次已超过计划场次数,原告有权停映广告,被告无需对超映场次支付广告发布费。如缺失某个影院的广告播放,将按该影院已播总场次×49.5元进行扣费。广告播放结束后,原告通过广告放映证明显示其在案涉电影公映期间共为被告在58个城市374家影院播放广告60805场。被告认为符合协议约定的有效播放场次为37358场,其余23447场因在协议约定外的影院播放,是不符合约定的无效播放场次,故被告按37358场次向原告结算广告费。原告认为已按协议播放超过5万场贴片广告,且广告效果良好,完全实现被告的合同目的,被告不应扣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余款625779元及相应赔偿。那么,在本案中,原告能不能获得其余的报酬呢?
如果委托型服务合同的受托人违反具体行为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则受托人丧失相应的支付报酬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并非受托人任何违反委托人指示的具体行为均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理论通说,往往只有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始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是否应全额支付广告费,关键是原告在协议附件影院名单外播放广告的行为是否在相应范围内构成根本违约。如果原告的履行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构成根本违约,则原告丧失相应部分即625779元的支付报酬请求权;反之,原告则有权请求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广告播放的委托事务特性而言,由于通过电影贴片广告产生的商业影响具有因时、因地而产生重大差异的特性,因此场所要素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和委托利益的维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直接关乎委托事务的妥善处理和委托利益的实现程度,因此应当将广告播放场所纳入合同目的当中。因此原告该部分广告播放行为在相应的范围内构成根本违约,故丧失相应的支付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