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顺风车生车祸受伤 自己承担25%责任
案情介绍:袁某与林某是住同一小区的邻居,又在同一办公楼上班,2012年1月12日晚8时许,袁某给林某打电话,表示希望可以搭乘其车辆一同回家,林某表示同意。在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某处时,林某驾驶的小客车与程某的车辆追尾,造成袁某右股骨骨折、左腿挫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袁某将林某、程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林某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认为袁某系无偿搭乘其车辆,且其已告知袁某自己刚喝过酒,但袁某仍然坚持搭乘,故袁某应自行承担损失。据袁某陈述,其的确知道林某系酒后驾车,但没有预计到会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考虑程某和林某的过错程度,认定对袁某的损失由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袁某系无偿搭乘林某车辆,林某并未从其搭乘行为中获益,且袁某明知林某驾车前曾有过饮酒行为仍坚持搭乘,综合考虑应适当减轻林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对袁某的损失由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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