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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时车主对免费搭车人乘车时所受伤害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胡永红律师
2013年春节刚上班不久,乘客刘某某和张某某免费搭乘范师傅的长安小轿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范师傅驾车超速,避让大货车不及时,致使小轿车失控,在撞掉10多米的防护栏后翻入路边的水沟里。刘某某和张某某均在这次事故中不同程度的受伤。刘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急性鼓膜炎,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某也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肩骨折,颅骨骨折;分别花去医药费三万多元。    记者得知后找到了负责此案的胡律师。胡永红律师在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工作,当时胡永红律师在听取了范师傅的介绍后,认定这种情况基本上不要承担太多的赔偿责任,最多不超过30%的赔偿费用。    庭审辩护过程中,胡永红律师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首先,乘车人刘某某和张某某的确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此二人是无偿同乘者,他们的人身安全的确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此案中二人属于善意同乘者,我国法律目前关于善意同乘者的赔偿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法不一,有的判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驾驶人员和车辆所有者负责善意同乘者的全部赔偿费用;也有的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车辆驾驶人员和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其次,非商业运输者对免费搭乘人可适当给予补偿责任甚至是不负责任:A.如果机动车司机或所有人并不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经营者,像本案的司机范某,在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刘某某和张某某造成人身损失时,应比照商业运输经营者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的的义务,也对其负有保护义务,不过在赔偿费用时应适当对其降低所要求的程度,令其承担过失责任。即只有在对无偿乘者的人身损失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毕竟司机并非专业从事运输业务者,对其要求可略有降低.B.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学者或者是部分法官和律师还认为,这种善意的非专业从事运输业务的司机实际是一种好意实惠,并没有和乘客建立起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被很多学者和律师所及其大部分法学界人士接受。    据悉,案件在法院合议庭经过充分而认真的分析和评议,基本上采纳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司机范某各赔偿乘车人刘某某和张某某30%的赔偿费用,乘车的二位乘客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费用,还有20%的赔偿费用,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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