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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个人手机定位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学习札记29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
发布日期:2014-07-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买卖个人手机定位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学习札记29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32013)参阅案例63
张某、张某某买卖个人手机定位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裁判摘要】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和个人属性。手机定位信息是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可移动电话的位置信息,手机定位信息与公民个人隐私密切相关,,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定位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28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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