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某“借用”土地开发保证金、由他人接收受贿款构成挪用公款、受贿罪案【学习札记27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
荣某某“借用”土地开发保证金、由他人接收受贿款构成挪用公款、受贿罪案【学习札记27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7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42号
荣某某“借用”土地开发保证金、由他人接收受贿款构成挪用公款、受贿罪案
【裁判摘要】
1、
房地产开发商向国家财政缴纳的土地保证金属于政府管理的财产,应视为公共财产,其目的在于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保证金给缴款人使用且有私利目的的,属于公款私用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对于他人送给本人的财物,其不直接收取而是指示将有关财物送给其指定的第三人,反映了权钱交易的本质,仍属于受贿。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