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复习: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发布日期:2014-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有四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对上诉案件,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意见。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1)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2)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3)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4)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5)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审开庭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围绕第二审程序的任务,采取适合二审特点的开庭审理方式,既要全面审查,又要突出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除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可以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采用这种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2.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以及对一审裁判的意见。共同犯罪案件,对没有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讯问。
3.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经过上述程序,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