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过程中各类假期汇总
企业用工过程中各类假期汇总
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并且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天,分别是: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至3日)。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婚丧假
目前关于婚丧假的标准适用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者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到三天的婚丧假。
关于婚假,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对于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四、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事假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请事假以及事假的待遇都没有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制定请事假的制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应付劳动报酬。职工请事假,并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六、社会活动假
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