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2013年河南XX制药有限公司委托河南资深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就企业两百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接受委托后,邹超律师全面了解了企业营业现状、员工就业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细致的解决方案,圆满地完成任务,邹律师精湛的专业素养获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现就解决该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思路整理成文字,希望能对兴趣者有一定参考价值。
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的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下文从三个层面对上述问题予以解析: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款规定解决了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问题,即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续并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的劳动关系,应该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其经济补偿的年限。
(二)经济补偿年限的确定
史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1993年4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对于其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期间公司应支付史某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对于史某1993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8条属于准用性规范,仅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以及第13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公司应支付史某此期间经济补偿的数额为十二个月工资。所以,公司总共应支付史某十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一) 工资基数的确定
经济补偿金应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主张计算该平均工资时也要像确定经济补偿年限那样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原因有:(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而劳动合同实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能反映当时的物价,如果分段计算,极有可能出现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平均工资,不利于实质公平的实现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2)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月平均工资难以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档案大都只保存两年备查,如果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可能会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月平均工资因找不到工资记录而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