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复习国际私法:内地与台湾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
发布日期:2014-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内,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3.请求和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受理;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2.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3.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6.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上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值得注意的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同时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2)2009年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可予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其为民事裁定、调解书还是支付令。(3)同时补充规定,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