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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宪法资料: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发布日期:2014-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在现阶段,我国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有与他们身份相适应的某些公民权利。

(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包括公民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宗教信仰上等等权利,还有社会生活上的、婚姻家庭上的、以及个人财产权上的权利。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使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一)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2、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3、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的、执法上的各种保障。物质保障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国家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保障,就越有利激发公民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加促使他们对义务的履行,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越能向前发展,就会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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