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转租人违约,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次承租人有何救济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而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由于次承租人才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一旦转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直接受到损害的必须是次承租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合同法赋予次承租人赔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7条中更是规定了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从物权的角度充分保护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
2011年3月,齐某与张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齐某将其所有的经过简装修的房屋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张某使用,期限10年,房租每年一付。张某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齐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张某接收房屋后,若需要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应当征得齐某的书面同意。合同签订当日,齐某将涉案房屋交给张某使用,张某同时支付当年租金10万元。2011年5月,张某将涉案房屋以每年12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刘某。合同约定,租金每年一付,租期与齐某与张某双方之间合同租期相同。合同同时约定,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齐某。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如约向张某支付租金,并进行装修后实际使用。张某仅向齐某支付了2011年度的租金,并未支付2012年度租金。2013年6月,因张某拖欠齐某2012年度租金未付,齐某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刘某返还房屋。因张某和刘某均有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齐某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2012年度租金10万元,张某和刘某共同返还涉案房屋。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齐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张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齐某有权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张某应当在合同解除后返还房屋。刘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承租房屋系基于与张某之间租赁合同关系,因齐某与张某合同解除后,张某已不再享有承租权,因此刘某亦无权继续占有房屋,应当与刘某一并承担返还义务。
邹超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州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毕业;.本律师以诚信稳健、高效务实、严谨务实的执业操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践行第一位客户的第一次信赖和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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