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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出租人有以下权利:

  1.收取租金。

  2.使用监督权。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的权利。

  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二、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一方面,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收益权。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而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对出卖的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这一权利的实现。

  4.担保租赁物无权利瑕疵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无权利瑕疵,即不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受到损害。如果由于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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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1、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2、添附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赁物上改善或增设某些附属物。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确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加以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3、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或者作其他处分。

  4、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支付期限没有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5、有关情况的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一、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1、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2、添附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赁物上改善或增设某些附属物。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确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加以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3、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或者作其他处分。

  4、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支付期限没有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5、有关情况的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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