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居间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合同法》第四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30日杜学萍以能介绍张君杰出国务工为由,收取张君杰9000元,向张君杰出具了收据。张君杰陈述“是杜学萍直接居间到沙特务工,未明确到什么单位务工”;杜学萍陈述“是居间促成华宇公司(经办负责人乔玉亮)签订劳务输出合同,是受华宇公司委托办理出国劳务事项,收取的费用通过乔玉亮交给了华宇公司”;双方均未提出书面证据材料,无证据证明张君杰和华宇公司形成了劳务输出合同。2012年4月初杜学萍明确不能给张君杰办理出国务工事项,并告知了张君杰,同时表态肯定退还费用。张君杰向杜学萍追要出国费用,2012年4月16日杜学萍带领张君杰向乔玉亮追要出国费用时,杜学萍发生意外受伤住院,此后张君杰未能追回出国费用,为此张君杰诉至法院。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邹超律师分析: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杜学萍未促成张君杰出国务工,即便按杜学萍陈述情况,也未促成张君杰与华宇公司形成劳务输出合同,未促成合同成立,杜学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杜学萍也表态退还费用,杜学萍理应返还收取的款项9000元。杜学萍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受华宇公司委托办理出国劳务事项,即便按杜学萍陈述委托办理劳务事项,不能履行办理出国劳务后,杜学萍披露乔玉亮(华宇公司)后,也带领部分出国人员向乔玉亮追要,但这种追要行为,并不能认定是出国人员选定委托人华宇公司(乔玉亮)主张权利,张君杰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张君杰起诉杜学萍主张权利,且庭审中张君杰陈述“应找杜学萍要钱”,本院对张君杰的选择予以支持。按杜学萍陈述的情况,杜学萍也应履行返还收取张君杰款项的义务。按张君杰或杜学萍陈述的居间情况,杜学萍均应履行返还收取款项的义务,其案件处理结果同华宇公司(乔玉亮)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影响杜学萍与华宇公司(乔玉亮)法律关系的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不应追加华宇公司(乔玉亮)为本案第三人,对杜学萍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