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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否合并审理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但增加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如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否合并审理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回答:
如果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如都是合同纠纷或者都是侵权纠纷,通常情况应该合并审理。如果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应合并审理,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原告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并不是以是否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而是以是否是同类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到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的级别管辖问题,如一般侵权和商标侵权就有可能分别由基层和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和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就应该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来确定能否合并审理。因此答案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属于承办法官或者受案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律依据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用了“可以”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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