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公司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28岁,服装厂设计师,大学本科学历,住河南开封。
委托代理人李坡,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俊杰服装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2011年4月,俊杰服装厂招聘原告人张某为其公司服装设计师。由于这个岗位系公司新设立的,公司关于这方面的薪资待遇没有明确的制度和准则,后人事部门经历代表公司与原告人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具体的薪资待遇,仅仅通过口头方式约定,原告人张某在公司的薪资待遇根据其个人设计服装的销售绩效为依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公司对张某的业绩不看好,遂提出解除合同。人事经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必要条款,所以无效。后因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意见】
摘录:我们认为,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的合同就是无效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当事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成立并且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若干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本案中,劳动合同对薪资没有约定,可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
【法庭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责令俊杰服装该公司按照合同法有关薪资的规定,支付原告张某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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