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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9-13    作者:任达律师
原告于2005年被招入被告公司从事烧锅炉的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一直未为原告缴纳社保。直至2007年双方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一直都兢兢业业地工作,并且在被告书面同意原告工作满三年报销办理特种作业证件的情况下原告垫资办理了特种作业证。但于2008年在毫无征兆,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通知原告已被解除并不愿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且未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后我代理本案,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但仲裁委认定的赔偿数额太少,后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应得的数额,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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