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实质上也是股东诉讼,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股东原告声称是代表人数众多的股东就其本身利益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经常被用来指股东派生诉讼,这是不准确的。前者是指人数众多的股东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维护的是股东集团而不是公司的利益。而且,股东代表诉讼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属于《诉讼法》而不是《公司法》的范畴。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主要是: 1、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和公司代表人的双重地位;股东诉讼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的地位。 2、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间接也维护了股东自身的利益;股东诉讼的目的则是纯粹为了原告股东自身的利益。 3、股东派生诉讼中, 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归属于公司,即使原告股东在诉讼中胜诉,所得利益也应归属于公司。如原告股东败诉,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即其他股东和公司机关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而在股东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原告股东胜诉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 4、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怠于或拒绝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具备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被告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诉讼是源于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