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法理学》: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发布日期:2014-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1)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2) 法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
A.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
B.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
C.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D.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1)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2) 而国家权力总是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3.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4.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有限。原因如下:
(1) 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故权力制约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2) 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於任何一个被具法律|教育网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3) 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时常处於一种扩张和裁量的可能状态,因而,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