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4年法理学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发布日期:2014-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