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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发布日期:2014-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3.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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