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纠纷的处理
在我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而收缴单位则是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我国行政法规调整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不属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部门的职责,依法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执行,只有在追缴不成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劳动者依法可以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处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处理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而且山东省高院2005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一(二)部分,对此也作出了回答:
根据《劳动法》 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税务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凡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社会保险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法院可以受理,但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用人单位必须整体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机构不允许劳动者个人开立帐户,法院在判决中也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这就造成法院对社会保险费的案件难以执行,因此这类案件目前以暂不受理为宜。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