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无效纠纷案【学习札记12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李某某诉某某客运公司等在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无效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8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