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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司法制度教材:审判制度概述
发布日期:2014-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它是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都是为审判作准备的,因而侦查起诉程序被统称为“审判前程序”;不管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执行的依据,因而没有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就无所谓执行活动,亦即没有审判制度,执行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院是各国依照法律规定设置的专门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机器的强大而逐步专业化。审判制度就是在法院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一整套审判制度,而不同的国家,因政治制度的差异,其审判制度往往有着很大的区别,即使在政治制度相同的国家,由于历史发展、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其审判制度也会呈现不同的特点。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因而其法院与政府、议会互不隶属但又互相牵制;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法院与政府一样都由立法机关(苏维埃或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又如,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而美国等一些国家则建立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再如,许多国家除了建立普通法院外,还建立了宪法法院和各种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劳动法院、财政税收法院等。至于各国法院的职能、审判组织的产生以及审判程序等,更是各不相同,差异很大。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指国家确立的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审判制度的有关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保证了我国审判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不仅与旧中国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而且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实行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监督下进行相应的职能活动。这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完全不同的。

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工作拥有监督权,如有权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有权检查它的工作,有权向它提出质询,有权罢免它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我国这种审判组织体制,既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审判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人民性特征。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许多国家设立联邦和州两套法院系统或在普通法院之外单独设立行政法院不同,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立人民法院,即我国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并且,我国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而是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负责审判行政案件。我国虽然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也设立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但它们不是独立设置的法院系统,其终审法院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而且,我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是完全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和审判员独任审判案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经院长或庭长审核签发后,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其中重大、疑难的案件还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保证了人民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地作出判决或裁定。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逐步确立了一些自己特有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这些审判原则和制度都具有中国的特色,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三、审判类型

审判,按其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种类型。

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的刑事审判,按其内容划分为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按其进程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民事审判,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特别程序。

行政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向其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的行政审判,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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