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雨案辩护意见
赵雨案辩护意见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赵雨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雨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有关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了综合分析。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赵雨限制任涛人身自由的时间在一小时左右,极其短暂,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本案犯罪嫌疑人赵雨限制任涛人身自由的时间极其短暂,理由如下:
1、根据任涛的笔录,其在第一次与第二次笔录中均陈述自己被限制自由的时间为四五十分钟,也就是不足一小时【见本案案卷第22页、26页任涛笔录】。
2、根据证人范云所述,赵雨与任涛吃完晚饭的时间在4月16日10点多【见本案案卷第36页范云笔录】,考虑到吃完饭后赵雨、任涛与饭店老板范云还发生争吵、扣车等情况,据此可以推断赵雨、任涛离开饭店的时间应当接近当晚11点左右,因而任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起始时间也应当在11点左右。
根据本案案卷,赵雨第一次被传唤的时间在4月17日1时10分【见本案案卷第6页侦查机关对赵雨口头传唤时间的记载】,考虑任涛离开赵雨租住房间、报警、派出所出警、侦查人员找到任涛与赵雨、扣押物品、返还派出所需要一个较长时间过程,据此可以推断任涛离开出租屋的时间应当在4月17日零时左右,因而任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结束时间也应当在4月17日零时左右。
根据上述任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起始时间及结束时间可推断任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在1小时左右,此时间可与任涛自己在笔录中陈述的时间相互印证,基本吻合。因而基本可以确定赵雨限制任涛人身自由的时间在一小时左右,本案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极其短暂,情节显著轻微。
二、本案赵雨之所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事出有因,不具有非法目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事出有因,4月16日任涛与其朋友邀请赵雨去饭店吃晚饭,而吃完饭后任涛却无钱结账,致使任涛与赵雨的电动车与摩托车被扣押在饭店。两人离开饭店后因付账及车辆被扣发生争执,最后赵雨为了第二天让任涛结账以后能赎回摩托车才将任涛带回出租屋。任涛在侦查机关所做笔录可证实上述事实及赵雨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目的,任涛证实赵雨在将他绑住以后说:“明天你把饭钱结了我再放你走。” 【见本案案卷第26页任涛笔录】。
可见,赵雨自始即无意长时间拘束任涛,并且其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目的在于等任涛第二天结账以后赎回摩托车,不具有其他非法目的。对此要区别为实施非法目的而实施的拘禁行为,如为实施传销行为或为实施强奸犯罪等目的实施的拘禁行为。因此,无论从赵雨意欲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时间,还是从赵雨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来看,赵雨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主观恶性都很小。
三、任涛对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殴打的陈述疑点较多,证据不足,其所受伤情有可能是离开饭店后与赵雨互相殴打所形成
首先,任涛对其被殴打的陈述前后并不一致,存在矛盾。在其第一次笔录中,其陈述在被带回出租屋后,赵雨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见本案案卷第22页任涛笔录】。但在其第二次笔录中,却并没有赵雨实施殴打行为的陈述。【见本案案卷第26页任涛笔录】
其次,任涛陈述其与赵雨离开饭店后,被赵雨用匕首胁迫,并且被赵雨用匕首划伤了好几个刀口【见本案案卷第22页任涛笔录】。辩护人认为,任涛对此事实的陈述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不应采信。首先,任涛事后并不同意作伤情鉴定,对此值得怀疑,如果是被赵雨打伤,为何不同意做伤情鉴定。而由于其不同意鉴定,现已不能确定是刀伤所致。第二,对被侦查机关扣押的匕首,如果划伤过任涛,应当留下有任涛的血迹及其他痕迹,现从匕首的照片来看未见血迹,而侦查机关也未对匕首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无证据证明任涛被匕首划伤过,其所述不应采信。
第三,任涛的伤情有可能是离开饭店后与赵雨互相殴打所形成,而不是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殴打所致。根据赵雨的笔录,其在离开饭店后与任涛互相进行了殴打【见本案案卷第14页赵雨笔录】。辩护人会见赵雨时,其陈述腿部被打伤并曾请求侦查机关拍照,牙齿被打断,对此辩护人已申请贵院调取、收集相关证据,予以核实,查清事实。
第四,任涛陈述在拘禁期间被赵雨辱骂,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不应采信。
综上,任涛对其拘禁期间被殴打、辱骂的陈述疑点较多,证据不足,不应采信。其所受伤情有可能是离开饭店后与赵雨互相殴打所形成,而不是拘禁期间被殴打所致,此事实有待查清。退一步将,即使为赵雨殴打所致,也仅是轻微伤,在伤害程度上并不严重。
四、本案赵雨还具有以下量刑从轻情节
1、本案受害人存在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任涛和朋友邀请赵雨去吃晚饭,而吃完饭以后,任涛及其朋友均未结账,致使赵雨摩托车被扣留,赵雨为此十分气愤。
并且根据赵雨陈述,在离开饭店以后,赵雨与任涛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斗殴,任涛也将赵雨打伤,并打断赵雨一颗牙齿。对此辩护人已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因而本案受害人也实施了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
2、案发后,赵雨父母对任涛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虽然本案受害人也有过错,但鉴于赵雨毕竟也对任涛造成了一定伤害,赵雨父母仍然积极对任涛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在这里要补充的是,赵雨父母无固定工作,收入微薄,赵雨母亲也身患癌症,一直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家里欠了大量的债务,但他们仍想方设法筹借资金,积极赔偿给受害人任涛。
3、赵雨为初犯,偶犯
在本案之前,赵雨无前科、无其他劣迹,本案为初犯,偶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2010年2月8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4、本案赵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犯罪嫌疑人赵雨自始至终并未否认其参与本案,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均如实供述本案发生的全部过程,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纵观本案,赵雨的主观恶性很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具有多重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律师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