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公司职工 赵某
赵:去年11月1日,我公司聘为办公室文员,公司至今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自从上班后,针对劳动合同和社保的事,我多次问过领导,每次他都让我别着急,说肯定会办的,可就是迟迟不办。请问:我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如果是我主动辞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你可以提出辞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尽管是您主动辞职,但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