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获判三缓四
涉案人员及辩护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男,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关押于某看守所。
辩护人:李雷,男,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雁滩路遭人挑衅、殴打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伤刘某,刘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
案件处理及结果: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做罪轻辩护方案,辩护要点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未成年犯、自首、认罪态度、伤害后积极施救、达成民事和解后取得谅解等。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7条、第67条、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