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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于2009615与被告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13号楼109,建筑面积6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086970号的房屋卖于原告,房屋价款为1,030,000元(壹佰零叁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应当在2009715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定后,原告当即向被告交了20000元的定金。
另外,原告和被告还与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委托该公司居间代理,促成原被告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委托的其他事项.该合同第四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同意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30000元。上述成交价格不包括居间服务费和办理产权权属转移登记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第八条规定,“原告缴纳中大恒基的居间服务费按成交价的2.5%计付;代办产权过户服务费计人民币1500,原告承担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39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同时,该合同的第十条规定,“如因原被告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由违约方承担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费.该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由原被告双方中的违约方承担,已支付此项费用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同时,守约方已发生的贷款等各项费用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原告找到被告协商交付房屋的事情,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也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遭到被告无理拒绝。
律师说法:
    1,售房者应当查看房产证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是不是房产的权利人,了解售房者的信息。
    2,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的交易进行了解,
   3,购房者还要了解房屋是否抵押,是否租赁。
来自;//www.jieruilaw.com/view-5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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