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赫先生一家三口通过旅行社订购自由行产品前往马尔代夫旅游,不料赫先生夫妇在下海游泳时双双溺水身亡,留下尚未成年的女儿晓轩。处理完后事后,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双方父母与旅行社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父母共计27万元。
2010年夏天,赫先生与上海一家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全家参加该社组织的4晚6天马尔代夫伊露岛旅游,并支付了团费3.8万余元。当年8月7日,赫先生举家踏上了旅程。行程第3天,赫先生和妻子在马尔代夫伊露岛南端的天然海域内游泳时发生意外。当时,两人未穿救生衣下海游泳,由于海况和水文条件复杂,下海后不久两人就被海浪卷走。后经全力搜寻,赫先生的尸体在一小岛的海边被发现,而妻子则始终下落不明。得知噩耗后,国内的亲友立即赶到当地处理善后事宜并将晓轩接回国内。
2011年,赫先生的妻子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2013年5月,晓轩及赫先生夫妇双方的父母分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总计240余万元。原告方认为,旅行社在向赫先生夫妇提供的行程单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同时,旅行社未安排领队和导游,致使意外发生时,游客不能得到及时救助,以致溺水身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赫先生全家与旅行社之间是“机票+酒店”的自由行委托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需要旅行社委派领队。而且出行前,旅行社已在合同和出团通知书上作了安全提示和警示,因此旅行社不存在过错。
经查,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游客已明确知晓户外部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游泳、高速摩托艇、降落伞、攀岩、骑马、蹦极等)为高危娱乐,在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各种条件后才自愿参加;并自愿承担因参加上述活动而发生任何事故可能造成的任何后果。然而,在该补充条款的页面上,并没有双方的签字。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伤害。本案中,事发地点是一个天然海域,游客在对海况、水文均不熟悉的情况下下海游泳,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旅行社对风险预见不足,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赫先生夫妇对到自然海域游泳风险预知不足,对自身条件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据此,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过错程度等,一审判决旅行社共赔偿24万元。
一审宣判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同意支付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双方父母共计27万元。